25 年判字第 9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5 年判字第 9 號
判例要旨
判斷商標之是否相同或近似應以其構成商標之主要部分有無特別顯著之差異為準資料來源: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 第 587 頁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判斷商標之是否相同或近似應以其構成商標之主要部分有無特別顯著之差異為準資料來源: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 第 58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