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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6 年判字第 97 號

日期 56 年 04 月 17 日

判例要旨

土地登記之內容雖屬私權事項,但地政機關之登記行為或拒絕登記,則不能謂非行政行為。本件原告請求更正基地分割登記即變更原土地登記之內容,被告官署通知予以拒絕,此項拒絕通知,不能謂非消極之行政處分,原告對之不服,自得提起行政爭訟,受理訴願官署應就該項拒絕原告請求之原處分之是否合法適當,予以審查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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