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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判決紀錄姓名自動匹配未經人工驗證

陳慧玲檢察官近 3 年無公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依公開判決書推算)・民國 88 年至 112 年(依公開判決書推算)

他是誰、出現在哪類案件、你現在能做什麼——出自公開判決書的檢察官執業檔案,加上偵查流程白話指引。

往下看:他是誰 → 案件總覽 → 偵查流程白話指引 → 判決列表 → 你現在可以做的事。

出現於公開判決
271 筆一筆一筆都能點開原文
對應檢察署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依公開判決書推算
常見案件
竊盜、過失致死、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類型描述案件組成,不是評價
收到傳票或開庭通知?
看懂它,知道你現在能做什麼 →偵查流程白話地圖+行動清單

偵查由檢察官團隊分工接力,起訴後的判決由法院作成。本頁統計反映的是案件組成,不是任何個人的辦案成果或能力評價。

本頁資料以姓名自動匹配整理,可能包含同名不同人的記錄。→ 了解局限

陳慧玲 檢察官是誰?重點速覽

每一句都是完整事實,附筆數與資料期間——可以一鍵複製、帶著出處引用。

  1. 1

    依司法院公開裁判書,陳慧玲 檢察官的姓名在民國 88 至 112 年間(案號年度)出現於 271 筆公開判決書,分佈於 2 所法院。這是「出現於公開判決」的筆數,通常為案件起訴後隨案記載,不等於辦案量,也不含偵查階段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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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依本頁 271 筆公開判決的構成推算,陳慧玲 檢察官的判決紀錄主要對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259 筆出自地方法院,其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259 筆最多);實際任職以法務部及各檢察署官方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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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依本站收錄的 271 筆公開判決,陳慧玲 檢察官出現的案件為刑事 271 筆,最常見的案由依序是竊盜、過失致死、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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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陳慧玲 檢察官的公開判決案號年度分佈於民國 88 年至 112 年,其中民國 89 年最多、共 81 筆(年度依案號計,與裁判日期可能不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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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體系定位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公開判決書推算)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推斷依據(與上方結論不可分割)

依全量公開判決的審級統計,本頁 271 筆中有 259 筆出自地方法院(含簡易庭),據此推算對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一審判決書末行具名的檢察官——提起公訴、到庭執行職務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法屬該管地方檢察署。實際任職與調動情形,仍以法務部及各檢察署的官方公告為準。

免費試讀

免費註冊,看完陳慧玲檢察官的完整 271 筆判決與深度分析

上方速覽免費看。完整的有罪認定佔比、量刑分佈、結果分類與逐筆判決清單,免費註冊(不需付費)即可在這頁原地全部展開。

免費註冊・看完整分析

判決原文一律公開——你也可隨時到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以姓名免費查詢。免費註冊省下的是「逐筆整理好、可排序篩選、含深度統計」的時間。

陳慧玲 檢察官出現於哪些公開判決?

用案由、後續結果、年度三個角度看全部判決;點哪裡,下面的列表就換到哪裡。

竊盜:28 筆過失致死:20 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6 筆偽造文書:15 筆詐欺:15 筆公共危險:14 筆傷害:13 筆公共危險等:12 筆過失傷害:10 筆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10 筆其他案由:118 筆
案由竊盜28 筆指針指向最大宗

案由取自判決書原始記載;前十大以外歸入「其他案由」。

偵查流程地圖——案件現在可能在哪一站?

這是通用的程序說明,與本頁檢察官的任何個案無關。點任一站,看白話解釋。

案件進入偵查

報案、告訴、告發或警方移送後,案件由地檢署分案給檢察官,進入偵查程序。

偵查中(依法不公開)

檢察官調查證據、傳喚相關人,最後決定案件的出口。偵查不公開,這個階段的內容任何網站都查不到。

起訴之後,案件進入法院,由法院審判並作成判決——本頁收錄的,就是這些公開判決書。

為什麼查不到陳慧玲檢察官偵查中的案件?

缺席的部分,也值得一個誠實的解釋。

不是本站漏收——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1 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案件還在偵查階段時,任何網站(包括司法院的官方系統)都查不到內容。

司法院公開的是「裁判書」:案件起訴進入法院後,由法院作成的判決與裁定。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都不在公開資料範圍內。

所以,本頁「271 筆公開判決」的精確意思是:這位檢察官的名字出現在 271 筆法院公開判決書中——多半是案件起訴後隨案記載。這不等於工作量,也看不到任何偵查階段的內容。

陳慧玲 檢察官的公開判決書,一筆一筆看

每筆都能點進原文,結果欄附白話翻譯。

你現在可以做的事

把失控感變成清單——每一項都是程序,與任何檢察官的評價無關。

收到傳票?先看這三個地方地檢署傳票和法院傳票長得像,意義不同。展開對照。
寄件機關
文書上方寫「○○地方檢察署」=案件在偵查階段,由檢察官處理;寫「○○地方法院」=案件已經進入法院。
案號與股別
地檢署案號常見「偵」「他」等字,各有意思(見「看懂地檢署文書」卡);「股別」是承辦單位代號,去電詢問或請假時,報案號加股別即可。
你的身分
傳票會寫你是「被告」「告訴人」還是「證人」——身分不同,權利義務完全不同。看不懂就先打傳票上的聯絡電話問清楚,再決定下一步。

無法到場要事先向書記官請假;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檢察官可以拘提。

偵查中,你有這些權利這些權利寫在刑事訴訟法裡。展開逐條看。
  • 保持緘默:訊問前應告知你犯罪嫌疑與所犯罪名,你可以保持緘默,不必違背自己的意思陳述(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
  • 選任辯護人:任何階段都可以委任律師,律師可以在檢察官訊問時在場(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第 245 條第 2 項)。
  • 請求調查有利證據:你可以請求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
  • 經濟困難也有律師:符合條件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由法扶指派律師協助。
免費法律諮詢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專線 412-8518(市話直撥,手機加 02)。各地律師公會也提供平價諮詢;偵查中即可委任律師陪同應訊。(外部官方網站)
看懂地檢署文書與案號「偵」「他」「執」是什麼?不起訴和緩起訴差在哪?展開白話對照。
「偵」字案
檢察官偵查中的案件;偵查不公開,起訴前查不到內容
「他」字案
「他」字案:檢察官初步調查,對象還不是正式被告他字案可能查無不法直接簽結,也可能轉成「偵」字案正式偵辦。以「關係人」身分被約談,常見就是他字案階段。
「偵緝」字案
被告曾遭通緝、到案後續行偵查的案件
「速偵」字案
快速偵結的案件,常見酒駕當天移送、當天偵結
「執」字案
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指揮執行,如發監、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聲羈」字案
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把人留置在看守所等候偵查或審判羈押由法院決定,不是檢察官說了算。法院會審查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逃亡或滅證之虞,也可能改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起訴
檢察官認為證據足夠,把案件送進法院審判起訴只是程序的開始,有罪無罪由法院決定。起訴書會載明被告、罪名與證據清單。
不起訴
檢察官認為證據不足或不構成犯罪,案件在偵查階段結束對被告:案件到此為止,沒有前科。對告訴人:收到處分書後可在法定期間內聲請再議,由上級檢察署重新審查。
緩起訴
暫不起訴:守規定(如支付款項、義務勞務)滿一定期間,案件就結束緩起訴期間一到、條件履行完畢,效力等同不起訴。期間內再犯罪或違反條件,檢察官可以撤銷緩起訴、重新起訴。
簽結
檢察官以行政方式結案,通常是查無犯罪事證的他字案

接下來,你可以這樣用這一頁

程序給你輪廓,下一步靠行動。

最後,比任何統計都重要:三句防詐提醒

  1. 檢察官、檢察署、警察不會用電話或通訊軟體要求你匯款、交付存摺提款卡,或把錢轉進「監管帳戶」——這是最常見的假檢警詐騙劇本。
  2. 任何人聲稱「認識檢察官(或法官),可以花錢處理案件」,無論案件在偵查或審判中,都是詐騙。司法程序沒有花錢消案這條路;行賄、關說本身就是犯罪。
  3. 收到可疑電話或訊息,掛斷後撥 165 反詐騙專線查證。要確認傳票真偽,直接撥打該地檢署總機(電話以官方網站為準),報案號與股別查詢。

這一頁存在的目的,是讓你在最慌的時候,有可查證的事實可以站。

關於這一頁,有六件事要先說清楚

  1. 本頁是公開判決書的客觀整理,不是對任何檢察官的評價。
  2. 偵查由檢察官團隊分工接力,案件並由制度分案;起訴後的審判與判決由法院作成。數字反映的是「名字出現在哪些公開判決」,不是個人的工作成果。
  3. 這些數字不能預測任何案件的結果;你的案件,只看你的證據與情節。
  4. 判決書以姓名自動匹配,可能包含同名不同人;收錄期間也可能不完整。
  5. 個案的正確資訊,一律以法院、檢察署的正式文書為準。
  6. 發現資料有誤?透過頁面下方的回報管道告訴我們,查證後會更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由系統自動整理歸檔,不代表司法院或任何官方認定。

看懂程序,下一步就有底氣。—— 法律人 LawPla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