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1)台電參字第 7122 號
要旨
被收養者自為戶長時,其本身父母遷入同居,其稱謂欄應填「本生父」或「本生母」
全文內容
按民法用語以「本生父母」與「養父母」相對稱,是以被收養者自為戶長時,其本身父母遷入同居,其稱謂欄似應填「本生父」或「本生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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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收養者自為戶長時,其本身父母遷入同居,其稱謂欄應填「本生父」或「本生母」
按民法用語以「本生父母」與「養父母」相對稱,是以被收養者自為戶長時,其本身父母遷入同居,其稱謂欄似應填「本生父」或「本生母」。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