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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5)台公民字第 52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5 年 01 月 30 日

要旨

預告登記之效力,不得對抗法院之查封行為

全文內容

查預告登記之效力,以 (舊) 土地登記規則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觀之,似僅是拘束土地或房屋之權利人,而不能對抗法院之查封行為,如法院將此不動產拍賣其產權移轉與第三人時,以前所為之預告登記即已失其效力,無須予以撤銷,此際預告登記人如受有損害,而可歸責於該不動產之出賣人者,可向伊請求賠償,初與法院或其他機關無涉。至法院因查封債務人財產而囑託地政機關所為之查封登記 (大函所稱之預告登記) ,當係查封登記,與本件預告登記一則出諸機關之囑託一係由於人民之聲請,原因不同性質亦異,兩者之間毫無關係。又不動產一經查封登記後任何人不得為移轉產權之行為,故其效力遠較預告登記為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5)台公民字第 52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5 年 01 月 30 日發布,要旨:預告登記之效力,不得對抗法院之查封行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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