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0)台函參字第 456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0 年 08 月 28 日

要旨

劃線支票提示時,當事者無其他行庫或行庫本身為付款人時,則該行庫可同時居於提示銀行及付款銀行地位

全文內容

准最高法院五十年八月十七日 (50) 台文字第一四六號函覆節開:「二、查劃線支票依票據法第一三九條之規定,既僅得對銀錢業者支付之,則一般執票人,勢非經由其他銀錢業者向付款人提示取款不可,於是乃發生存戶將劃線支票託交行庫進賬或轉提交換時,是否構成付款之提示問題。查存戶與銀錢業者間之關係,本為委任關係,劃線支票如遇當地有二以上行庫可資交收者,則依一般委任法理,自行庫受任而為付款之提示時起,固即發生提示之效力,倘遇當地並無其他行庫或行庫本身恰為付款人時,則行庫受託後一面居於「提示銀行」之地位,向其本身為提示,一面將該支票予以進賬,或因空碼而不能進賬時,則居於「付款銀行」之地位而為拒絕付款之證明,俾便追索權之行使,揆與上開法條規定之精神尚無牴觸,此項見解,業經提交本院民刑庭總會議決採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0)台函參字第 456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0 年 08 月 28 日發布,要旨:劃線支票提示時,當事者無其他行庫或行庫本身為付款人時,則該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