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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139 條(平行線支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
  2. 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付款人僅得對特定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但該特定金融業者為執票人時,得以其他金融業者為被背書人,背書後委託其取款。
  3. 劃平行線支票之執票人,如金融業者,應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4. 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應存入其在該特定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5. 劃平行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視為平行線之撤銷。但支票經背書轉讓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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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不論支票左上角上有沒有寫Bank這個字)者,🌂『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比較容易追金流)。 普通平行線 II 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付款人僅得對特定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 Exc該特定金融業者為執票人時,得以其他金融業者為被背書人,背書後委託其取款。 特別平行線 III 「劃平行線支票之執票人,如非金融業者」,「應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IV 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應存入其在該特定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V 劃平行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視為平行線之撤銷。 Exc📌支票經背書轉讓者,不在此限。 平行線之撤銷TB 發票人為之 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並為簽名 支票背書轉讓前 ⚠️發票人平行線之撤銷,發票人有變更權,縱平行線非發票人所劃記
notadoctor
2 years ago
以上皆非
V: 支票經背書轉讓後,發票人無法透過上述方式撤銷平行線。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