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票據法第139條規定平行線支票:正面劃二道平行線者,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執票人須存入帳戶委託代收,不得直接兌領現金。
Q · 支票上有兩條斜線可以直接領現金嗎?
不行,平行線支票只能存入帳戶代收
依票據法第139條,正面劃平行線二道的支票,付款人僅能對金融業者支付,執票人若非金融業者,必須將支票存入自己在銀行的帳戶委託代為取款,不能臨櫃換現金。平行線內若記載特定金融業者(特別平行線),則只能存入該指定銀行。此設計目的是強制金流留下軌跡,防止失竊支票被直接冒領變現。
支票正面那兩條看起來像隨手塗鴉的斜線,其實是法律上最古老的一道防盜機制。劃了平行線的支票,付款銀行只能把錢付給「金融業者」,不能直接換現金。這意味著:支票就算被偷、遺失,撿到的人沒辦法跑到銀行櫃台把它變成現金,他必須先有自己的銀行帳戶,把支票存進去才能兌現,而這一存,金流就留下了紀錄,你的掛失止付才來得及擋下。如果平行線裡面還寫了特定銀行的名字(叫特別平行線),那就更嚴,只能存進那一家銀行。兩道線,一個信號:這張紙不是現金,不能當現金處理。理解這一點,你就掌握了票據世界裡最基本的防偽鎖。
平行線支票是指在支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的支票,依票據法第139條,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分為一般平行線(線內無記載,可存入任一金融業者)與特別平行線(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僅得存入該指定銀行)兩種,核心功能為限制兌現管道、強制金流留痕以防止冒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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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這叫平行線支票,法律上付款銀行只能把錢付給金融業者,不能直接對個人付現金。你必須把支票存入自己的銀行帳戶委託銀行代為取款。如果平行線內還寫了特定銀行名稱(特別平行線),那就只能存進那一家。內行人提示:收到平行線支票後直接用ATM或臨櫃存入自己的帳戶,3到5個工作日到帳。
可以,而且合法。發票人、背書人、執票人都有權畫平行線。你拿到支票後擔心遺失被冒領,自己在正面畫兩條斜線是保護自己的作法。內行人提示:要背書轉讓或帶著它去別處兌現前先畫平行線,可大幅降低中途失控風險,這在高金額票據交易是業界常見做法。
兩者功能不同。平行線(第139條)限制兌現管道,只能經金融業者代收,目的是防盜留軌跡;保付支票(第138條)是付款銀行保證付款,確保一定兌現。兩者可並用。內行人提示:對方給你的若是保付又有平行線的支票,代表他高度想讓交易安全落地,信用可放心。
不行。平行線支票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須存入帳戶代收,臨櫃領現金會被拒。
正面劃平行線二道的支票,限制只能經金融業者代收以防盜留軌跡,是票據法第139條的核心設計。
一般平行線可存任一金融業者;特別平行線線內記載特定銀行,只能存入那一家。
票據法第4條界定,指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等機構。
背書後存入自己在金融業者的帳戶,委託代收,約3至5個工作日到帳,不要跑付款銀行櫃台。
在支票正面劃兩道平行斜線即可,發票人、背書人、執票人都有權,要指定銀行就在線內寫銀行名稱。
立即向付款銀行掛失止付,5日內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報警;平行線讓小偷無法臨櫃變現爭取時間。
發票人在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並簽名蓋章即視為撤銷,但支票一經背書轉讓即不得撤銷。
面向不同:平行線(139)防盜限兌現管道,保付(138)保證付款;兩者可並用,並用最安全。
| 比較面向 | 一般平行線 | 特別平行線 |
|---|---|---|
| 線內記載 | 無記載或記載銀行字樣 | 記載特定金融業者名稱 |
| 可存入銀行 | 任一金融業者 | 僅限指定的那一家 |
| 防盜強度 | 中(限金融業者代收) | 高(限單一銀行) |
| 撤銷方式 | 發票人記載照付現款並簽章 | 發票人記載照付現款並簽章(背書轉讓後均不得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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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發票人背書人或執票人在支票正面畫平行線二道,或於其線內並記載銀行、公司或其他同義之文字者,其支票僅得對銀錢業者支付之。 發票人、背書人或執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銀錢業者之商號,其支票僅得對於特定銀錢業者支付之。但該特定銀錢業者,得以其他銀錢業者為被背書人,背書後委託其取款。 銀錢業者受委託取款時,得於未畫線支票正面畫平行線二道,或於平行線內記載自己之商號。
支票經在正面畫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銀錢業者或信用合作社支付票據金額。 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銀錢業者或信用合作社之名稱者,付款人僅得對該特定銀錢業者或信用合作社支付票據金額。但該特定銀錢業者或信用合作社為執票人時,得以其他銀錢業者或信用合作社為被背書人,背書後委託其取款。 畫平行線支票之執票人,如非銀錢業者或信用合作社,應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銀錢業者或信用合作社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銀錢業者或信用合作社之名稱,應存入其在該特定銀錢業者或信用合作社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畫平行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視為平行線之撤銷。但支票經背書轉讓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本條參酌實際作業情形作文字修正,俾易於瞭解,並加信用合作社,以與本法第四條配合。 新增第五項,其理由,本項原係票據法施行法第十條之規定,予以修正增列。
支票經在正面畫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銀錢業者、信用合作社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支付票據金額。 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銀錢業者、信用合作社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之名稱者,付款人僅得對該特定銀錢業者、信用合作社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支付票據金額。但該特定銀錢業者、信用合作社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為執票人時,得以其他銀錢業者、信用合作社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為被背書人,背書後委託其取款。 畫平行線支票之執票人,如非銀錢業者、信用合作社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應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銀錢業者、信用合作社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銀錢業者、信用合作社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之名稱,應存入其在該特定銀錢業者、信用合作社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畫平行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視為平行線之撤銷。但支票經背書轉讓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六十三年六月農會法修正公布後,農會信用部辦理支票存款,已有法令依據。 二、增列:「經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將農會信用部支票列入票據法加以確認,依法加強管理以保障執票人之權益。
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 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付款人僅得對特定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但該特定金融業者為執票人時,得以其他金融業者為被背書人,背書後委託其取款。 劃平行線支票之執票人,如非金融業者,應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應存入其在該特定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劃平行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視為平行線之撤銷。但支票經背書轉讓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配合第四條文字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發票人背書人或執票人在支票正面畫平行線二道,或於其線內並記載銀行、公司或其他同義之文字者,其支票僅得對銀錢業者支付之。 發票人、背書人或執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銀錢業者之商號,其支票僅得對於特定銀錢業者支付之。但該特定銀錢業者,得以其他銀錢業者為被背書人,背書後委託其取款。 銀錢業者受委託取款時,得於未畫線支票正面畫平行線二道,或於平行線內記載自己之商號。
本條參酌實際作業情形作文字修正,俾易於瞭解,並加信用合作社,以與本法第四條配合。 新增第五項,其理由,本項原係票據法施行法第十條之規定,予以修正增列。
一、六十三年六月農會法修正公布後,農會信用部辦理支票存款,已有法令依據。 二、增列:「經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將農會信用部支票列入票據法加以確認,依法加強管理以保障執票人之權益。
配合第四條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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