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139 條(平行線支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
- 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付款人僅得對特定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但該特定金融業者為執票人時,得以其他金融業者為被背書人,背書後委託其取款。
- 劃平行線支票之執票人,如非金融業者,應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 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應存入其在該特定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 劃平行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視為平行線之撤銷。但支票經背書轉讓者,不在此限。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票據法 第13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