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0)台函參字第 546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0 年 10 月 18 日

要旨

養親生前本有使養子女與婚生子女結婚之意,養子女之一方似可聲請法院為終止收養關係之裁定

全文內容

查養親生前既未有任何可認為終足收養關係之表示,而其死亡亦使踐行書面程式為不可能,若養子女與婚生子女結婚在養親死亡之後,以致不能踐行民法第一○八○條之書面程式,而養親生前本有使其與婚生子女結婚之意者,養子女之一方,似可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十八號解釋,根據民法第一○八一條第六款,聲請法院為終止收養關係之裁定。至關於「真意」之證明,揆諸民事訴訟法第二七七條規定,本應由主張有利於己之當事人,就其主張事實負舉證之責,來函所示,擬以生父母證實此項「真義」,似尚不失為證據方法之一種,惟如養子女之生父母業已死亡,事實上亦無法代為證明。遇此情形,戶籍機關受理是項結婚登記時,自以根據法院裁定,先將收養登記撤銷,然後再辦結婚登記為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0)台函參字第 546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0 年 10 月 18 日發布,要旨:養親生前本有使養子女與婚生子女結婚之意,養子女之一方似可聲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