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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7)台函民字第 4333 號
要旨
登記應依收件號數之次序為之
全文內容
按登記應依收件號數之次序為之,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條定有明文。本件江○○所有台北縣板橋鎮板橋段三八○號等二十一筆土地持分權利,先後出售於林○○及吳○○,因江○○未將出售土地持分權利辦理移轉登記於買受人,經買受人等分別訴請法院判決命江○○將該土地權利辦理移轉登記與彼,均獲勝訴判決確定。雖林英俊購買土地及訴請移轉登記先於吳○○,但聲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則吳○○先於林○○,依首揭規則規定,地政機關似應將該土地移轉登記於吳○○。林○○如認吳○○與江○○間之買賣,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則應另行依法謀求救濟,似非地政機關所能審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