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7)台函民字第 433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7 年 06 月 30 日

要旨

登記應依收件號數之次序為之

全文內容

按登記應依收件號數之次序為之,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條定有明文。本件江○○所有台北縣板橋鎮板橋段三八○號等二十一筆土地持分權利,先後出售於林○○及吳○○,因江○○未將出售土地持分權利辦理移轉登記於買受人,經買受人等分別訴請法院判決命江○○將該土地權利辦理移轉登記與彼,均獲勝訴判決確定。雖林英俊購買土地及訴請移轉登記先於吳○○,但聲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則吳○○先於林○○,依首揭規則規定,地政機關似應將該土地移轉登記於吳○○。林○○如認吳○○與江○○間之買賣,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則應另行依法謀求救濟,似非地政機關所能審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7)台函民字第 433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7 年 06 月 30 日發布,要旨:登記應依收件號數之次序為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