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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7)台函民字第 534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7 年 08 月 21 日

要旨

塗銷查封登記後,方可聲請他項權利設定登記

全文內容

按假扣押及假處分係以保全強制執行為目的,而查封有使債務人就查封物之處分及設定負擔,對於債權人為無效之效力 (參照二十一年上三○七八號四十四年台上五六二號判例) 如欲就查封物為處分或設定抵押權,自應先由原執行法院囑託塗銷查封登記,本件土地及其地上建物,既經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函囑辦理假扣押查封登記及假處分登記,迄未塗銷,如欲辦理抵押權登記,揆諸上開說明即應先經原法院囑託塗銷該項假處分及假扣押查封登記後,方可准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7)台函民字第 534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7 年 08 月 21 日發布,要旨:塗銷查封登記後,方可聲請他項權利設定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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