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土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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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 1 條宣示本規則係內政部依土地法第 37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位階為子法。
Q · 土地登記規則第 1 條到底在說什麼?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 條規定,本規則係內政部依土地法第 37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此條揭示整套土地登記程序的「身分證」:地政事務所引用的規則條文不是憲法、不是法律,而是位階較低的法規命令。當規則內容逾越土地法授權範圍或與母法牴觸時,可主張該條規定不能拘束人民,這是行政訴訟挑戰地政處分的重要切入點。
白話解讀
你大概從沒注意過一份規則的第一條在說什麼。但這條藏著一個關鍵訊息:你每天用來查謄本、辦過戶、設定抵押的這整套「土地登記規則」,它不是憑空生出來的法律,而是內政部依照土地法第 37 條第 2 項「被授權」訂出來的子法。為什麼這個區別對你重要?因為一旦這套規則的內容超出土地法授權的範圍,或跟土地法本文牴觸,這部分規定就可能無效。地政事務所引用這套規則拒絕你的申請時,你有權往上追問:這條規定的母法授權在哪?有沒有逾越授權?大多數人聽到地政人員說「規則第幾條規定不行」就摸摸鼻子走人。懂這條的人知道:規則之上還有土地法,土地法之上還有憲法。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 1 條為授權依據條款,宣示本規則係內政部依土地法第 37 條第 2 項授權所訂定之法規命令,位階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所稱之命令,效力低於土地法本文,受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明確性原則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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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土地登記規則第 1 條的功用是什麼?▾
宣示本規則為依土地法第 37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揭示子法位階。
Q2土地登記規則跟土地法哪個位階高?▾
土地法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位階高於規則;規則牴觸土地法時,土地法優先。
Q3規則內容跟土地法不一致時怎麼辦?▾
依法律保留原則,土地法優先適用,規則牴觸部分失效或被限縮解釋。
Q4誰有權修改土地登記規則?▾
內政部得在土地法第 37 條授權範圍內修正並公告,無須立法院三讀。
Q5授權依據條文為什麼放在第 1 條?▾
宣示子法位階與法源頭,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與行政程序法之立法慣例。
Q6土地法第 37 條第 2 項在說什麼?▾
授權中央地政機關訂定土地登記程序、書表簿冊與相關事項。
Q7規則第 1 條本身有沒有修過?▾
本條為授權依據宣示,自制定以來條文文字未實質變動。
Q8規則逾越授權會怎麼樣?▾
該條失效,可在訴願與行政訴訟中主張不予適用,法院得依職權拒絕適用該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土地法 | 土地登記規則 |
|---|---|---|
| 立法層級 | 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 | 內政部訂定之法規命令 |
| 效力位階 | 上位法(母法) | 下位子法 |
| 修正程序 | 立法院三讀 + 總統公布 | 內政部公告 |
| 牴觸時優先 | 優先適用 | 失效或限縮解釋 |
| 限制人民權利 | 得直接規範 | 須在母法授權範圍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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