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 2 條
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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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200條定義土地登記為: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建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是台灣不動產物權公示制度的基礎條文。
Q · 簽完房屋買賣契約還沒過戶,房子算誰的?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00條與民法第758條,不動產所有權及他項權利之取得、移轉、設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簽完買賣契約只取得「請求對方移轉所有權」之債權,買方在登記完成前不是法律上的所有權人,無法對抗第三人,亦無法防止賣家二次處分。建議簽約後立即聲請預告登記鎖權。
白話解讀
你買了房子簽完合約付完錢,房子是你的了嗎?法律上的答案是:還不是。台灣的不動產採登記主義,沒登記,所有權就不算移轉。這條看似只在「定義土地登記」,實際上它框定了一件至關重要的事:什麼東西的權利變動必須走登記程序才算數。土地、建物,以及它們的所有權、抵押權、地上權等他項權利,全部都要登記。沒登記的買賣,在法律上只是雙方的契約義務(民法第758條),對方可以告你履約,但你還不是物權人,無法對抗第三人。這就是為什麼建商蓋好房子要交屋前你最緊張的不是拿鑰匙,是看到權狀和登記簿謄本上你的名字。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200條定義「土地登記」為: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建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本條框定登記制度的兩大客體(土地、建物)與兩大權利類型(所有權、他項權利),是台灣不動產物權公示與交易安全制度的基礎性條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土地登記是什麼?▾
土地及建物的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程序
Q2哪些東西要辦土地登記?▾
土地、建物的所有權,以及抵押權、地上權、不動產役權等他項權利
Q3沒辦土地登記會怎樣?▾
依民法758條物權變動不生效力,無法對抗第三人
Q4預告登記怎麼申請?▾
備妥契約書、身分證明、印鑑證明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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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土地 | 建物 | 所有權 | 他項權利 | 已登記 | 未登記 |
|---|---|---|---|---|---|---|
| 登記客體 | 依本條包含全部地號土地 | 依本條包含建築改良物(含建物及附屬建物) | — | — | — | — |
| 權利類型 | — | — | 完整支配權,可使用、收益、處分 | 抵押權、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農育權 | — | — |
| 登記效力 | — | — | — | — | 對世效,可對抗第三人 | 僅契約債權效力,不生物權變動效力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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