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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1)台函民決字第 451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1 年 06 月 07 日

要旨

塗銷登記,須已登記權利消滅時,始得為之

全文內容

查不動產權利之塗銷登記,須已登記之權利消滅時,始得為之,此觀 (舊)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章第五節規定,不難明瞭。本件鄭○○由吳○○買受花蓮市花蓮港段二八五五建號房屋之買賣契約,雖已同意解除,但在契約同意解除後,鄭○○僅負返還所有權之義務,其就該房屋之所有權並不因同意解除當然消滅,揆諸首揭說明,鄭○○似不能聲請塗銷該房屋之所有權登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1)台函民決字第 451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1 年 06 月 07 日發布,要旨:塗銷登記,須已登記權利消滅時,始得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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