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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8)台函參字第 427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8 年 04 月 05 日

要旨

主管機關依行政處分應拆除之房屋,不因當事人間之民事訴訟程序受有影響

全文內容

查傾頹或朽壞之建築物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得由市縣主管建築機關通知業主限期拆除,如逾期未拆,得由市縣主管建築機關強制拆除之,為建築法第四十三條 (現行法第八十一條) 所明定。此項強制拆除行為,係屬行政處分,與民事訴訟之目的在確定當事人間私法上權利者不同,兩者原應互不相涉。故主管機關依行政處分應拆除之房屋,原則上不因當事人間之民事訴訟程序受有影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8)台函參字第 427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8 年 04 月 05 日發布,要旨:主管機關依行政處分應拆除之房屋,不因當事人間之民事訴訟程序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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