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43 條(基地與騎樓地面)
- 1.建築物基地地面,應高出所臨接道路邊界處之路面;建築物底層地板面,應高出基地地面,但對於基地內之排水無礙,或因建築物用途上之需要,另有適當之防水及排水設備者,不在此限。
- 2.建築物設有騎樓者,其地平面不得與鄰接之騎樓地平面高低不平。但因地勢關係,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 43 條要求基地地面高出路面、底層地板高出基地,騎樓地面不得與鄰接騎樓高低不平,確保排水與公共通行安全。
Q · 我家比馬路低、第一次颱風就淹水,建商有責任嗎?
依建築法第 43 條,建築物基地地面原則上應高出所臨接道路邊界的路面,底層地板面應高出基地地面。若建商蓋的房子不符此高程要求又無「適當防水及排水設備」,淹水就不是純天災,而是設計失誤,起造人或建商可能負瑕疵擔保或侵權責任。但書允許具備適當防水排水設備者例外。
白話解讀
下大雨的時候你家會不會淹水,很多時候不是運氣,是當初蓋房的時候有沒有遵守這條。這條規定兩件事:第一,你家基地地面要高過旁邊的路面;第二,房子的底層地板要高過基地地面。為什麼?因為水往低處流是物理鐵律,路上的雨水如果你家比路低,水就會直接灌進你家。但書給了彈性:如果有適當的防水排水設備,可以不照這個規定。第二項處理另一個問題:如果你家蓋了騎樓,騎樓地面不能跟隔壁的騎樓高低不一。為什麼?因為騎樓是連通的公共通道,高低不平等於行人陷阱(特別是行動不便者),整條街的騎樓不平就失去了騎樓的意義。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 43 條為建築物基地與底層高程的基本規範,要求基地地面高出臨接道路路面、底層地板面高出基地地面(設適當防水排水設備者得例外),並禁止騎樓地平面與鄰接騎樓高低不平,藉以確保街區排水方向正確與騎樓公共通行的連續平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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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家比馬路低,這算違法嗎?▾
不一定。建築法第 43 條原則要求基地高過路面,但但書留了彈性:有適當的防水及排水設備就可例外。關鍵在於「適當」是高標準,須能應付當地降雨量。要建商出示送審的排水計算書,沒提出或數字不合理就是設計缺陷。
Q2騎樓高低不平真的可以告到對方賠錢嗎?▾
可以。第 43 條第 2 項禁止騎樓地平面與鄰接騎樓高低不平。有人因此跌倒受傷,可依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主張,因為對方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過失被推定,責任翻轉到騎樓所有權人。跌倒當下立即拍下高低差與現場照片是求償關鍵。
Q3建築法 43 條是什麼?▾
規範基地與底層地板要高過路面與基地、騎樓不得高低不平,保障排水與公共通行安全。
Q4什麼叫適當的防水及排水設備?▾
能應付當地一般降雨量加安全係數的排水設施,以送審排水計算書為憑,不是隨意挖排水溝。
Q5騎樓在法律上算誰的?▾
土地登記為私人,但本質是供公眾通行的公共空間,受建築法第 43 條與第 4 條限制。
Q6基地高程規定保護的是什麼?▾
對外保障整條街排水方向正確、對內保障室內不易積水,是建物與環境的第一道對話。
Q7建商蓋的房子淹水怎麼追責?▾
拍照存證水痕高差 → 調核准圖面比對高程 → 瑕疵擔保期內依民法 354 對建商主張瑕疵擔保。
Q8騎樓高低不平怎麼要求改善?▾
向地方建築主管機關檢舉違反建築法第 43 條第 2 項,機關可命騎樓所有權人限期改善。
Q9騎樓跌倒受傷怎麼求償?▾
保全高低差與現場照片、留目擊者,依民法 184 條第 2 項向騎樓所有權人主張侵權賠償。
Q10怎麼證明建商有設計過失?▾
調出基地排水計算書與基地道路高程剖面圖,比對實際高程是否符合本條與技術規則。
Q11淹水算天災還是建商責任?▾
若建物違反高程規定又無排水設備,屬設計失誤非純天災;符合但書設備者才可能歸天災。
Q12建築法 43 條 vs 民法 184 條差在哪?▾
43 條是建築行政規範本身,184 條第 2 項是違反 43 條致人受傷時的民事求償依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rinciple | exception |
|---|---|---|
| 規範對象 | 基地與底層高程(第1項) | 騎樓地面平整(第2項) |
| 保護法益 | 排水、室內不積水 | 公共通行、行人安全 |
| 但書條件 | 適當防水及排水設備 | 因地勢經主管機關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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