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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1)台函決民字第 03289 號
要旨
公司提供不動產為他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抵押,依法應予限制
全文內容
查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之規定,係似穩定公司財務為主要目的,公司提供不動產為他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抵押,雖與公司為他人保證人之情形未盡相同,惟就其對於公司財務之影響言,與為他人保證人之情形並無不同,依法宜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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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提供不動產為他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抵押,依法應予限制
查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之規定,係似穩定公司財務為主要目的,公司提供不動產為他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抵押,雖與公司為他人保證人之情形未盡相同,惟就其對於公司財務之影響言,與為他人保證人之情形並無不同,依法宜予限制。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