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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1)台函決民字第 0328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1 年 04 月 27 日

要旨

公司提供不動產為他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抵押,依法應予限制

全文內容

查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之規定,係似穩定公司財務為主要目的,公司提供不動產為他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抵押,雖與公司為他人保證人之情形未盡相同,惟就其對於公司財務之影響言,與為他人保證人之情形並無不同,依法宜予限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1)台函決民字第 0328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1 年 04 月 27 日發布,要旨:公司提供不動產為他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抵押,依法應予限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