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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7)台函參字第 0503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7 年 06 月 12 日

要旨

關於法院判決土地移轉案件,其申報時移轉現值之審核,應以申報時之當期公告現值為準

全文內容

查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所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經主管機關審核低於申報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者,得照其申報之移轉現值收買或照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為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所規定。至於「申報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之涵義,依照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二、三兩款規定,係以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收件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表所載現值為準。故今後主管機關對土地移轉申報現值案件之審核,自應依照上開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7)台函參字第 0503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7 年 06 月 12 日發布,要旨:關於法院判決土地移轉案件,其申報時移轉現值之審核,應以申報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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