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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秘台廳一字第 01156 號
要旨
法人及夫妻財產契約登記,於登記事項公告後,應登載公報或新聞紙
全文內容
據臺灣高等法院七十年三月二日 (70) 劍文廉字第二四一二號函略以: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登記事項公告後,應登載公報或新聞紙時,除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係先以電話通知聲請人來法院領取公告自行登報,如未照辦,則將公告以雙掛號郵寄聲請人登報外,其餘地方法院均逕以掛號信通知聲請人自行登記,並將新聞紙送登記處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