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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秘台廳一字第 0115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0 年 03 月 08 日

要旨

法人及夫妻財產契約登記,於登記事項公告後,應登載公報或新聞紙

全文內容

據臺灣高等法院七十年三月二日 (70) 劍文廉字第二四一二號函略以: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登記事項公告後,應登載公報或新聞紙時,除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係先以電話通知聲請人來法院領取公告自行登報,如未照辦,則將公告以雙掛號郵寄聲請人登報外,其餘地方法院均逕以掛號信通知聲請人自行登記,並將新聞紙送登記處附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0)秘台廳一字第 0115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0 年 03 月 08 日發布,要旨:法人及夫妻財產契約登記,於登記事項公告後,應登載公報或新聞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