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應將登記內容為全部之記載。但依非訟事件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公告節本者,得僅公告其要點。
根據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當進行公告時,應該將登記內容全部記載。不過根據非訟事件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的公告節本規定,可以僅公告其要點,不需要將全部內容都公告。這表示在某些情況下,公告時可以簡化內容,僅公告必要的要點即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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