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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1)院台廳一字第 02734 號
要旨
公示送達有關之文書,為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仍應以我國文字制作
全文內容
按公示送達有關之文書,為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具有強固之證據力,依法律規定,均恆需作成定式,如逕以外文翻譯本行之,不僅與法律規定不符,難以貫澈法律規定之目的。且外文見諸法院文書,尤易被誤為該種語文亦屬我國官方語文之一,亦欠妥適。故有關公示送達之文書,仍應以我國文字制作。如認為必要,可附適當之譯文 (以英文為主) ,以供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