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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2)秘台廳一字第 1369 號
要旨
經法院依法指定之遺產管理人,於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管理人之權限即行消滅,勿庸聲請法院裁定撤銷
全文內容
按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搜索繼承人之公示催告期間內,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管理人在繼承人承認繼承前所為之職務上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此為同法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所規定,是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經法院依法指定之遺產管理人,於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管理人之權限即行消滅,應即將所管理之遺產,移交於該承認繼承之繼承人(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 ,並同時向繼承人為管理之計算,似無庸聲請法院裁定撤銷遺產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