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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秘台廳(一)字第 01614 號
要旨
按有配偶者,不得重婚。結婚違反上揭規定者,無效
全文內容
按有配偶者,不得重婚。結婚違反上揭規定者,無效。民法第九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再審之訴之判決,於第三人在起訴前,以善意取得之權利無影響。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六條亦有明文。 貴部來函所稱:顏○華於法院判決准與蔡○珠離婚確定,並為離婚登記後,與賴○芬結婚並為結婚登記,嗣蔡女提起再審之訴,經判決廢棄上揭離婚判決並駁回顏○華請求離婚之訴確定,蔡女仍據以申請撤銷上揭離婚登記,則顏○華與賴○芬結婚之效力如何一節,亦即其結婚是否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因重婚而無效?抑或其結婚因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之適用而不受影響?當事人間如有爭執因而涉訟者,應由受訴法院依法判決之,本院未便表示意見。至於其已為之結婚戶籍登記是否應予塗銷,似宜俟法院判決確定後再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