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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秘台廳(一)字第 0201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8 年 09 月 29 日

要旨

財團法人變更財產總額,其中股票折算現金,似宜以票載面額為準

全文內容

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民法第三十一條參照) 。又財團法人於辦理設立登記後,其財產如有增加,應依法辦理財產總額變更登記,無須先辦或併辦章程變更登記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七條、財團法人登記注意要點第三項等規定,暨本院七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74)秘台廳一字第○一一一九號函參照) 。如財團法人財產中之股票數量增加者,為便於財產總額之計算及辦理財產總額變更登記,似宜以票載面額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8)秘台廳(一)字第 0201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8 年 09 月 29 日發布,要旨:財團法人變更財產總額,其中股票折算現金,似宜以票載面額為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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