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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秘台廳(一)字第 01114 號
要旨
認證自書遺囑之方法
全文內容
按認證係法院公證人就當事人製作之私證書,認證其簽名為真正。因自書遺囑作成日期與認證之日期未必一致,亦即自書遺囑之作成日期可能在認證之前,尚不得以認證之日期遽為自書遺囑之書立日期。且遺囑應依法定方式為之,自書遺囑,仇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規定,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其非依此方式為之者,不生效力 (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二二九三號判例參照) 。來函所稱自書遺囑本身未記明年、月、日,可否逕以認證日期為其作成遺囑之日期,既涉及具體事件,如當事人間有所爭執而涉訟,自應由法院依法認定裁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