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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秘台廳(一)字第 0119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9 年 02 月 16 日

要旨

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全文內容

按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依民法第六十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二條前段規定,應訂明法人目的、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財團法人經設立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民法第六十二條後段或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故財團法人辦理章程變更事宜時,應依上述規定,或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向法院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裁定,因其事項之不同,而為不同之聲請程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9)秘台廳(一)字第 0119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9 年 02 月 16 日發布,要旨: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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