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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秘台廳(一)字第 0124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9 年 02 月 26 日

要旨

以確定之無罪判決申請依公司法第九條及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撤銷公司登記應否准許疑義

全文內容

一 按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如發現其設立登記或其他登記事項,有違法情事時,公司負責人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四項規定「前三項裁判確定後,由法院檢察處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其第四項所謂「前三項裁判」係指前三項所規定科處公司負責人刑罰之有罪刑事判決而言,此就其文義觀之甚明,無罪判決應不包括在內。

二 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商業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其登記或其部分登記事項。」一、登記事項有虛偽不實情事,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其所稱判決,固不以科處商業負責人刑罰之判決為限,惟仍須以「登記事項有虛偽不實情事」已經法院判決加以確定者為必要。無罪判決確定,僅係確定被告就起訴事實所指之犯罪不成立,至理由欄所論述之其他事項,則不生既判力。故其理由中縱已敘及虛設行號,亦不能認為該虛設行號情事已經判決確定,尚難謂已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9)秘台廳(一)字第 0124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9 年 02 月 26 日發布,要旨:以確定之無罪判決申請依公司法第九條及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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