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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院台廳一字第 0245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9 年 03 月 26 日

要旨

提存所就金錢、有價證券或貴重物品之提存,不得交由法院所在地以外之代庫銀行保管

全文內容

提存法第七條第一項關於提存物「應交由地方法院所在地代理國庫之銀行」保管之規定,該「所在地」係指地方法院機關坐落之所在而言,與地方法院之「管轄區域」有間,此觀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表上所載之法院「所在地」與「管轄區域」不同自明。故各地方法院提存所就有關「金錢、有價證券或貴重物品」之提存,應依上開規定交由該法院所在地之代理國庫銀行保管,其交由所在地以外經指定代理國庫之銀行保管,尚有未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9)院台廳一字第 0245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9 年 03 月 26 日發布,要旨:提存所就金錢、有價證券或貴重物品之提存,不得交由法院所在地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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