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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院台廳一字第 07413 號
要旨
東南亞國家人士請求公證結婚,應提出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全文內容
一 據本院秘書長案陳外交部七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外 (79) 領三字第七九三二六五○一號函辦理。
二 前項來函說明略以:「近年來東南亞國家人士經由不法媒介來華非法工作者為數甚多,甚至藉假結婚方式達成其在臺居留之目的,造成我國治安及其他社會問題。本部迭曾要求駐外館處從嚴審核該等人士申請驗證身分證明文件案,並曾函請 貴部轉知所屬各戶政事務所,對該等國家婦女與國人結婚之結婚登記,應請其提出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及本部覆驗之單身證明文件,否則勿予受理。惟邇來發現部分戶政單位並未依前述方式辦理,僅憑該等國家駐華機構所出具或驗證之單身證明文件即予受理登記。
茲為減少東南亞國家人士持憑不實之身分證明文件,以假結婚方式取得在臺合法居留或設籍之情事,敬請惠再轉知 貴屬各戶政事務所於受理國人與東南亞國家人士結婚登記時,務請要求申請人提出對方本國國內主管機關 (如:民事註冊局) 出具,並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及本部覆驗之單身證明文件 (包括:其與前配偶之離婚證明。前配偶之死亡證明等) ,至彼等自行宣誓之單身事實宣誓書,或僅經其本國駐華機構驗證者,一律不予採認。國人在國外結婚之證明文件,亦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倘有疑義,得再請本部覆驗) ,始予受理登記。並應儘量要求由當事人親自申請登記,以免為不法分子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