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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院台廳一字第 04920 號
要旨
東南亞國家人士請求公證結婚,應提出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全文內容
一 據本院秘書長案陳外交部八十年六月廿七日外80領三字第八○三一六四二八號函辦理。
二 前項來函說明二、三、四略以:「二、准內政部本年六月七日台80內戶字第九三四四三一號函略稱,台南縣警察局官田戶政事務所建議,國人與東南亞國家女子結婚申辦戶籍登記時,如持我國法院結婚公證書,應無庸再提單身證明。三、鑒於各地方法院於受理國人與東南亞國家人士公證結婚時,已依規定審核其單身證明文件,為便民起見,本部同意內政部之建議案。惟請再轉知貴屬各地方法院,於受理國人與東南亞國家人士之結婚申請案時,務請從嚴審核申請人所提之單身證明文件,倘該等文件未經我國驗外館處驗證 (或外國駐華機構) 及本部覆驗,請勿予受理。至彼等在華自行宣誓之單身事實宣誓書,或僅經其本國駐華機構驗證者,一律不予採認。四、所稱東南亞國家係指印尼、泰國、菲律賓、馬來西亞、新加坡、汶萊、越南、高棉、寮國及緬甸等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