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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院台廳二字第 04214 號
要旨
告訴經委任代理人者,法院除認有必要時得傳喚告訴人本人、或以其為證人加以傳喚外,應通知代理人到庭,如代理人係律師,宜准其服制服
主旨
告訴經委任代理人者,法院除認有必要時得傳喚告訴人本人、或以其為證人加以傳喚外,應通知代理人到庭,如代理人係律師,宜准其服制服,請查照。
說明
一 依台北律師公會民國八十年三月二十五日八十北律文字第○六二號函辦理。
二 告訴人得否委任代理人,刑事訴訟法雖未設有明文,稚參酌最高法院解字第二○二號及本院院字第八九號,第一二二號解釋,自應採肯字說。
三 告訴代理人如係律師,其代理告訴人出庭,係屬執行律師職務,參之法院組織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意旨,以得服制服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