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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院台廳二字第 0421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0 年 06 月 03 日

要旨

告訴經委任代理人者,法院除認有必要時得傳喚告訴人本人、或以其為證人加以傳喚外,應通知代理人到庭,如代理人係律師,宜准其服制服

主旨

告訴經委任代理人者,法院除認有必要時得傳喚告訴人本人、或以其為證人加以傳喚外,應通知代理人到庭,如代理人係律師,宜准其服制服,請查照。

說明

一 依台北律師公會民國八十年三月二十五日八十北律文字第○六二號函辦理。

二 告訴人得否委任代理人,刑事訴訟法雖未設有明文,稚參酌最高法院解字第二○二號及本院院字第八九號,第一二二號解釋,自應採肯字說。

三 告訴代理人如係律師,其代理告訴人出庭,係屬執行律師職務,參之法院組織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意旨,以得服制服為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0)院台廳二字第 0421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0 年 06 月 03 日發布,要旨:告訴經委任代理人者,法院除認有必要時得傳喚告訴人本人、或以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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