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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秘台廳(二)字第 0489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1 年 05 月 17 日

要旨

關於內政部函詢因案在檢察機關偵查或法院審理中具有犯罪前科者,依姓名條例第五條規定改姓案件,由戶政機關通報法院,有窒礙難行之處一案

主旨

關於內政部函詢因案在檢察機關偵查或法院審理中具有犯罪前科者,依姓名條例第五條規定改姓案件,由戶政機關通報法院,有窒礙難行之處一案,本院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四月二日法 81 律字第○四六六○號函。

二 戶政機關依姓名條例第五條規定核准國民改姓時,除應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通報外,應同時向臺灣高等法院資料科通報,以利審判業務之處理。至少年事件處理法中之少年,如尚未滿十四歲,得免上開通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1)秘台廳(二)字第 0489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1 年 05 月 17 日發布,要旨:關於內政部函詢因案在檢察機關偵查或法院審理中具有犯罪前科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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