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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秘台廳一字第 05137 號
要旨
登記申請人提出之民事確定判決書,受理登記機關應否據以辦理有關不動產登記,應參酌該判決書為之
全文內容
登記申請提出之民事確定判決書,受理登記機關應否據以辦理有關之不動產登記,應參酌該判決書內容定之。又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所謂之「涉及私權爭執」,係指申請土地登記案件,經地政機關審查結果,認為申請登記之土地權利尚有爭執而言 (內政部七十年七月三十日台內地字第二六○八三號函參照) 。本件紀○○先生持憑法院民事確定判決書申請辦理土地登記名義人祭祀公業周元○○、榮○○管理人變更登記,經查該判決內容似無不明之情形,至確認判決既判力所不及之第三人周○○先生等對此項登記之申請提出異議時,是否合於前開條款「涉及私權爭執」之規定,是否仍應准予登記,及應如何處理,依據上開說明,宜由地政機關本於行政裁量權審查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