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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院民四字第 0945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06 月 20 日

要旨

提存書應提出原本,不得以影本代之

全文內容

按提存之聲請,應依提存法第八條規定作成提存書二份,連同提存物一併提交提存物保管機構,該提存書自應依法提出原本,不得任以影本代之。另提存書之格式,本院於八十年六月十二日曾以院台廳一字第四四二○號函通令各地方法院印售統一格式,並應於提存人姓名欄內加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在案。至臺灣台亡地方法院係為避免為人冒領,故有在提存書上加開受取人身分證字號之要求,若不知受取人身分證字號,自可免予記載。而委任書 (狀) 並不拘任何格式,惟各法院均有印售,以便利民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2)院民四字第 0945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06 月 20 日發布,要旨:提存書應提出原本,不得以影本代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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