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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法 第 8 條

  1. 1.聲請提存應作成提存書一式二份,連同提存物一併提交提存物保管機構;如係清償提存,應附具提存通知書。
  2. 2.前項保管機構為法院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指定者,提存人於提存時應先行聲請該管法院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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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提存法第8條規定了以下兩項: 1. 聲請提存時,提存人應製作提存書兩份,並將提存物與提存書一併提交提存物保管機構。如果是清償提存,則應附上提存通知書。 參考資料:根據提存法第8條規定 範例:若個人A欲將應為之給付提存於提存所,他需要製作提存書兩份並提交提存物保管機構,其中一份提存書會留存在提存所,另一份則交還給個人A。 2. 在第一項中提到的保管機構指的是法院根據第7條第3項所指定的機構,所以在提存時,提存人應先向相應的法院提出申請並由法院指定保管機構。 參考資料:根據提存法第8條規定 範例:假如個人B欲將提存物提存於法院指定的提存所,他需要先向相應的法院提出申請,並遵照法院的指示將提存物提交指定的保管機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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