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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三字第 1100002355 號

會議日期 110 年 03 月 02 日

要旨

關於新增「簡易戶籍謄本」核發項目之建議案

主旨

有關貴部函詢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建議新增「簡易戶籍謄本」核發項目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0 年 1 月 19 日台內戶字第 1100250147 號函。

二、按聲請提存應作成提存書,如係清償提存,應附具提存通知書。提存人為自然人者,提存書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國民身分證號碼。清償提存者,應記載提存物受取權人之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或不能確知受取權人之事由。該提存書宜記載代理人、受取權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等資料。提存所並應將提存通知書送達受取權人。認為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者,應限期命提存人取回(提存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5 款、第 2 項及第 10 條第 3 項參照)。次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20 條第 1 款、第 2 款規定之提存書及提存通知書格式,均應記載提存人及提存物受取權人之姓名及國民身分證號碼。

三、為確認提存人及受取權人身分真實(如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號碼等),及審查有無非訟能力(如是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法定代理人為何等),以避免提存物遭冒領情形,提存所需完整之戶籍謄本資料(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核驗。至新增僅提供姓名及戶籍地址之「簡易戶籍謄本」核發項目功能,本院尊重貴部依權責卓處及供民眾辦理提存外之其他個案情形妥適運用。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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