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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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提存,應提出下列文書: 一、提存書:提存人應作成提存書一式二份(附式一),依式逐項填明,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 二、提存通知書:為清償提存者,應添附提存通知書一式二份(附式二);如提存物受取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按增加人數每人加添一份。 三、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品申請書:提存物為現金者,應填具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六聯(附式三);提存物如為有價證券者,應填具國庫保管品申請書一份(附式四)。 四、提存費繳款證明,其依法免徵提存費者,無庸附具。 五、提存原因證明文件:擔保提存,提存人應附具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如以抄本或節本代替者,應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證明與原本無異。清償提存,關於提存原因之證明文件,無庸附具。 六、團體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之證明文件:提存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應附具足資證明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之書面文件。 七、委任書:提存人委任代理人辦理提存者,應附具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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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20條的規定,聲請提存時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提存書:提存人應填寫兩份提存書(附式一),並按照表格逐項填寫,提存人需簽名或蓋章。 二、提存通知書:如果是清償提存,應填寫兩份提存通知書(附式二);如果提存物受取權人有兩人以上,則需增加相應份數。 三、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品申請書:如果提存物為現金,則需填寫六份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式三);如果提存物為有價證券,則需填寫一份國庫保管品申請書(附式四)。 四、提存費繳款證明:對於根據法律免費提存的情況,則不需要附加此證明文件。 五、提存原因證明文件:對於擔保提存,提存人應提供法院判決書的正本或影本;如果提供抄本或節本,應由提存人簽署或蓋章證明其與原本無異。對於清償提存,則不需要提供有關提存原因的證明文件。 六、團體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證明文件:如果提存人是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則需要提供證明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的文件。 七、委任書:如果提存人委託代理人辦理提存,則需要提供委任書。 以上是根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20條的規定所得出的解釋。根據該法規,提交的文件有特定的要求,並根據不同情況進行了說明和舉例。
相關函釋 8 則
- 提存名詞
- 提存通知名詞
- 擔保名詞
- 裁判名詞
- 節本名詞
- 原本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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