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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院台廳民一字第 21369 號
要旨
法院於辦理國家賠償假處分事件時,仍應注意請求權人是否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及法院如准予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時,以急需及必要之費用為限
主旨
法院於辦理國家賠償假處分事件時,仍應注意請求權人是否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及法院如准予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時,以急需及必要之費用為限,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法務部八十六年九月十八日法 (八六) 律字第○三二四五四號函辦理。
二 本院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院台廳民一字第一八○二九號函說明之意旨與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原意稍有不符,應予更正。嗣各法院於辦理國家賠償假處分事件時,請依主旨所示辦理。
三 檢附法務部前開函影本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