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35 條
法院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者,賠償義務機關於收受假處分裁定時,應立即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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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賠案件協議冗長,但醫療費、喪葬費等不及。依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被害人可聲請假處分,法院裁定後賠償義務機關須立即墊付。
Q · 被公務員執行公務害到、醫藥費或喪葬費等不及國賠協議,怎麼辦?
依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及施行細則本條,被害人或家屬可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請求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法院核發裁定後,機關於收受裁定時即「應立即墊付」,不得以協議尚未完成為由拖延。此墊付非最終賠償,日後依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於賠償金中扣除或就超額部分返還。
白話解讀
車禍時撞你的是公車、被警察執行公務時誤傷、親人被公務員疏失害死,正常的國賠程序會經過協議再到訴訟,整個流程動輒一年起跳。但你的醫療費等不了,喪葬費等不了。本條的存在,就是為這種「不能等」的時刻設計的: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法院裁定後機關「應立即墊付」。「立即」這兩個字是重點,不是「應於 X 日內墊付」,是收到裁定當天就要動。實務上機關收到法院假處分裁定後就必須立刻啟動付款流程。為什麼這條對你很重要?因為它把「能不能拿到錢」的決定權,從機關手上拉到法院手上。機關再怎麼想拖,法院裁定下來不付不行,這是國賠體系中唯一一條繞過協議直接拿到現金的緊急通道。
法律定性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本條為國家賠償程序中的緊急救濟規定:當法院依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作成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時,機關於收受假處分裁定當下即負「立即墊付」義務,使被害人不必等待冗長協議或訴訟即可取得救命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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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假處分聽起來很複雜,我自己能聲請嗎?▾
技術上可以,但強烈建議找律師。這類聲請需要在書狀中釋明三件事:你的國賠請求權有相當理由、有急迫的醫療或喪葬支出、不立即支付會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書狀沒寫好法院容易駁回,駁回後再聲請急迫性會被打折。內行人提示:很多一般民事律師接國賠案不多,找有國賠實務經驗的律師比收費高低更重要。
Q2墊付的錢是不是要還?▾
看情況。如果最後協議成立或勝訴,墊付的錢從賠償金扣除;但若協議不成又不訴訟、訴訟敗訴、或墊付金額超過最終賠償總額,超過部分要返還。內行人提示:聲請墊付時金額要有單據佐證,過度膨脹的數字最後可能要原數返還,聚焦在已發生或近期必發生的支出最安全。
Q3公務員執行公務時害我家人死亡,這條真的能用?▾
這正是這條的核心適用情境。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就是為了讓被害人在協議或訴訟拖延期間能拿到救命錢而設計。內行人提示:被害人死亡時,法定繼承人都可以是聲請人,建議由代表人統一處理避免聲請混亂;聲請喪葬費時附上殯葬業者報價單比口頭主張更有說服力。
Q4國賠的醫療費可以先拿嗎?▾
可以。依國賠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聲請假處分,法院裁定後機關須立即墊付醫療費或喪葬費,不必等協議完成。
Q5什麼是假處分暫先支付?▾
法院在本案賠償確定前,依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先行給付醫療費或喪葬費的緊急救濟,日後可扣除或返還。
Q6什麼叫『立即墊付』?▾
不是『X 日內』,而是機關收受假處分裁定當天就要啟動付款,沒有緩衝期。
Q7賠償義務機關是誰?▾
依國賠法認定的應負賠償責任機關,如肇事公車所屬客運監理機關、執行公務之警察機關等。
Q8國賠假處分怎麼聲請?▾
整理單據→委任律師依民訴第538條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釋明急迫性與請求權→持裁定要求機關墊付。
Q9聲請墊付要準備什麼文件?▾
診斷證明、醫療費收據或估算、殯葬報價單,以及證明你是國賠請求權人的文件。
Q10墊付金額怎麼抓?▾
聚焦已發生或近期必發生的醫療、喪葬支出,須有單據佐證;膨脹的金額日後可能要原數返還。
Q11機關不肯墊付怎麼辦?▾
機關違反『立即墊付』義務時,可持假處分裁定聲請強制執行(細則第40條)。
Q12假處分墊付 vs 等國賠協議差在哪?▾
假處分由法院裁定、機關不得拒絕、可當下拿到醫療喪葬費;協議由機關主導、要等程序跑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假處分暫先支付 | 一般國賠協議 |
|---|---|---|
| 取得時點 | 法院裁定後機關立即墊付 | 協議成立或訴訟勝訴後始給付 |
| 決定權 | 法院(機關不得拒絕) | 賠償義務機關 |
| 範圍 | 限醫療費、喪葬費 | 全部損害賠償項目 |
| 性質 | 暫時、可扣除或返還 | 最終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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