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34 條(期日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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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協議程序的期日與期間計算準用民法,起算日不算入、末日遇假日順延。
Q · 國賠協議的30天、60天期限到底怎麼算?
準用民法:起算日不算入、末日遇假日順延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4條,協議程序的期日與期間計算準用民法。關鍵兩條:民法第120條「始日不算入」(從通知到達的次日起算)、民法第122條「期間末日為休息日時順延至次日」。因此30日、60日協議期限及2年消滅時效,都要按這套技術規則計算,承辦人常算錯的就是末日順延。
深度解讀
短短一句話,但藏著國賠程序中所有時效計算的密碼。收到機關書面通知後,想計算「還有幾天可以提異議」、想算 60 天協議起算日、想確認時效是否消滅,全都要回到民法第119條到第124條的規則:起算日不算入、遇假日順延、月日的計算方式。為什麼這個冷門條文對你很重要?因為國賠案件動輒涉及「2 年消滅時效」「5 年絕對時效」「30 天不開始協議可起訴」「60 天協議不成立可起訴」,少算一天可能整個請求權消滅。本條是這套時效機制的入口,看起來像廢話,實際上是把整個民法體系的時間規則接進國賠程序的橋樑。看穿這條的人,會把民法那幾個冷門條號當成隨身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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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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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