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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34期日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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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協議程序的期日與期間計算準用民法,起算日不算入、末日遇假日順延。

Q · 國賠協議的30天、60天期限到底怎麼算?

準用民法:起算日不算入、末日遇假日順延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4條,協議程序的期日與期間計算準用民法。關鍵兩條:民法第120條「始日不算入」(從通知到達的次日起算)、民法第122條「期間末日為休息日時順延至次日」。因此30日、60日協議期限及2年消滅時效,都要按這套技術規則計算,承辦人常算錯的就是末日順延。

白話解讀

短短一句話,但藏著國賠程序中所有時效計算的密碼。收到機關書面通知後,想計算「還有幾天可以提異議」、想算 60 天協議起算日、想確認時效是否消滅,全都要回到民法第119條到第124條的規則:起算日不算入、遇假日順延、月日的計算方式。為什麼這個冷門條文對你很重要?因為國賠案件動輒涉及「2 年消滅時效」「5 年絕對時效」「30 天不開始協議可起訴」「60 天協議不成立可起訴」,少算一天可能整個請求權消滅。本條是這套時效機制的入口,看起來像廢話,實際上是把整個民法體系的時間規則接進國賠程序的橋樑。看穿這條的人,會把民法那幾個冷門條號當成隨身工具。

法律定性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4條是一條準用性規範,規定國家賠償協議程序中所有期日與期間的計算,均適用民法第119條至第124條的通則,包括起算日不算入、期間末日遇休息日順延、以月或年定期間的計算方式等技術性規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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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賠協議要等多久才能轉訴訟?

依國家賠償法第11條,自提出請求之日起30日機關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60日協議不成立,即可提起損害賠償之訴。這兩個期間的計算都依本細則第34條準用民法:起算日不算入、末日遇假日順延。

Q2通知書最後一天剛好是星期日,可以延一天嗎?

可以。依民法第122條,期間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日次日代之。但此規則只適用於『期間末日』遇假日,期間中間遇假日不影響計算。

Q330天從機關發文日還是收到日起算?

從到達(送達)日起算,並依民法第120條始日不算入,自送達日的次日開始計算第1天。

Q4國賠協議期限怎麼算?

依施行細則第34條準用民法:起算日不算入、自送達次日起算、末日遇假日順延,適用30日/60日及2年/5年時效。

Q5「依民法之規定」具體是哪幾條?

指民法第119條到第124條的期間計算通則,核心是第120條始日不算入、第122條末日順延、第123條月年曆法計算。

Q6期日和期間差在哪?

期日是某一特定時點(如協議當日),期間是一段時間長度(如30日);兩者計算都準用民法。

Q7什麼是準用?

就性質相近事項比照適用另一法規,本條把民法期間規則比照用於國賠程序,不另造一套規則。

Q830天協議期限怎麼數?

從機關通知送達日的次日起算(始日不算入),累計到第30天;若末日是假日順延到次一工作日。

Q9送達日要怎麼證明?

保留掛號回執、郵戳或機關送達證書,送達日是所有期限的起算錨點。

Q102年消滅時效從哪天起算?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機關時起算,計算方式同樣準用民法始日不算入規則。

Q11機關說我逾期怎麼辦?

當場引用民法第120條、第122條重新計算;實務上承辦人常在末日順延上算錯,可要求重審。

Q12期間中間遇假日也順延嗎?

不會。民法第122條只順延『期間末日』遇休息日的情形,中間的假日照常計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期限起算點法源錯過後果
30日不開始協議可起訴提出國賠請求之日國家賠償法第11條+本條準用民法失去逕行起訴的程序利益
60日協議不成立可起訴開始協議之日國家賠償法第11條+本條準用民法拖延進入訴訟時點
2年消滅時效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機關時國家賠償法第8條+本條準用民法請求權消滅,無法求償
5年絕對時效損害發生時國家賠償法第8條+本條準用民法請求權確定消滅

起算點

30日不開始協議可起訴
提出國賠請求之日
60日協議不成立可起訴
開始協議之日
2年消滅時效
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機關時
5年絕對時效
損害發生時

法源

30日不開始協議可起訴
國家賠償法第11條+本條準用民法
60日協議不成立可起訴
國家賠償法第11條+本條準用民法
2年消滅時效
國家賠償法第8條+本條準用民法
5年絕對時效
國家賠償法第8條+本條準用民法

錯過後果

30日不開始協議可起訴
失去逕行起訴的程序利益
60日協議不成立可起訴
拖延進入訴訟時點
2年消滅時效
請求權消滅,無法求償
5年絕對時效
請求權確定消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138条〜第143条(期間の計算)
韓國민법 제155조〜제161조(기간)
中國民法典第200条〜第204条(期间的计算)
德國BGB §§ 186–193(Fristen und Termine)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640–642(computation des délais)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6(a)(Computing Tim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期日名詞
  • 民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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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規定:「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