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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33期日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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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日如有正當事由,賠償義務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變更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機關通知你下週三上午十點到辦公室協議,但那天你必須回診、出差、或是律師沒空。多數人接到通知就以為日期已定,硬擠出時間赴約,結果準備不足吃了悶虧。本條的存在就是告訴你:期日不是聖旨,是有調整空間的,但你要懂得怎麼開口。關鍵字是「正當事由」,這四個字看起來嚴格,實際上的解釋相當寬:醫療、工作、律師時間衝突、需要更多時間蒐證、家人變故都算。重點不是有沒有正當事由,而是你有沒有主動提出申請。機關自己也常用「依職權」變更期日,這條本來就是雙向的彈性機制,不是給機關專用的權力。沒人會主動告訴你這條的存在,但它就在那裡等你開口。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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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定:「期日如有正當事由,賠償義務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變更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