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期日之變更)
期日如有正當事由,賠償義務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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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機關通知你下週三上午十點到辦公室協議,但那天你必須回診、出差、或是律師沒空。多數人接到通知就以為日期已定,硬擠出時間赴約,結果準備不足吃了悶虧。本條的存在就是告訴你:期日不是聖旨,是有調整空間的,但你要懂得怎麼開口。關鍵字是「正當事由」,這四個字看起來嚴格,實際上的解釋相當寬:醫療、工作、律師時間衝突、需要更多時間蒐證、家人變故都算。重點不是有沒有正當事由,而是你有沒有主動提出申請。機關自己也常用「依職權」變更期日,這條本來就是雙向的彈性機制,不是給機關專用的權力。沒人會主動告訴你這條的存在,但它就在那裡等你開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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