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規定,暫先支付的醫療費或喪葬費於賠償時扣除,協議破局不續行、不起訴、敗訴或超領者須返還。
Q · 拿了政府先給的喪葬費或醫療費,之後要還嗎?
看情況。協議破局不續行、不起訴、敗訴或超領都要還。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暫先支付的醫療費或喪葬費原則上會在最終賠償金中扣除。但有四種情形必須全額或部分返還:協議不成立又不請求繼續協議、協議不成立又不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受敗訴判決確定、以及預支金額超過最終賠償總額的超出部分。這筆錢是賠償金的預付,不是承認賠償責任的證明,請求權人必須把案件程序走完,否則救命錢會變成要償還的債務。
深度解讀
政府害你受傷或家人慘死,你已經先拿到一筆醫療費或喪葬費應急。這條告訴你:那筆錢不是天上掉下來的,是「先給你的賠償金預支」,將來要從總賠償裡扣掉。更殘酷的是,如果協議談不攏你卻不繼續談、不告法院,或者你告了但敗訴,那筆錢你要全額還回去。很多人拿到應急款就以為「政府認帳了」,鬆懈下來不再積極推進協議或訴訟,結果三個月後收到「請返還已領金額」的公文,才發現自己不只沒拿到賠償,還要把救命錢吐出來。預支不是承認責任,是國家給你撐過最難一段時間的緩衝,但緩衝期內你必須持續行動。停下來,那筆錢就變成你欠國家的債。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請求權人名詞
- 損害賠償名詞
- 和解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3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