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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訴訟及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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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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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應於給付賠償金額時扣除之。
請求權人
受領前條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返還: 一、協議不成立,又不請求繼續協議。 二、協議不成立,又不提起
損害賠償
之訴。 三、請求權人受敗訴判決確定。 四、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超過協議、訴訟上
和解
或
確定判決
所定之賠償總金額者,其超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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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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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預算之編列與支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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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協議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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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代理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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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協議之進行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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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協議之期日及期間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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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訴訟及強制執行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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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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