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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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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應於給付賠償金額時扣除之。
  2. 2.請求權人受領前條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返還: 一、協議不成立,又不請求繼續協議。 二、協議不成立,又不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三、請求權人受敗訴判決確定。 四、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超過協議、訴訟上和解或確定判決所定之賠償總金額者,其超過部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規定,暫先支付的醫療費或喪葬費於賠償時扣除,協議破局不續行、不起訴、敗訴或超領者須返還。

Q · 拿了政府先給的喪葬費或醫療費,之後要還嗎?

看情況。協議破局不續行、不起訴、敗訴或超領都要還。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暫先支付的醫療費或喪葬費原則上會在最終賠償金中扣除。但有四種情形必須全額或部分返還:協議不成立又不請求繼續協議、協議不成立又不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受敗訴判決確定、以及預支金額超過最終賠償總額的超出部分。這筆錢是賠償金的預付,不是承認賠償責任的證明,請求權人必須把案件程序走完,否則救命錢會變成要償還的債務。

深度解讀

政府害你受傷或家人慘死,你已經先拿到一筆醫療費或喪葬費應急。這條告訴你:那筆錢不是天上掉下來的,是「先給你的賠償金預支」,將來要從總賠償裡扣掉。更殘酷的是,如果協議談不攏你卻不繼續談、不告法院,或者你告了但敗訴,那筆錢你要全額還回去。很多人拿到應急款就以為「政府認帳了」,鬆懈下來不再積極推進協議或訴訟,結果三個月後收到「請返還已領金額」的公文,才發現自己不只沒拿到賠償,還要把救命錢吐出來。預支不是承認責任,是國家給你撐過最難一段時間的緩衝,但緩衝期內你必須持續行動。停下來,那筆錢就變成你欠國家的債。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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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規定:「前條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應於給付賠償金額時扣除之。請求權人受領前條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