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37 條(起訴應附文書)
- 1.請求權人因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而起訴者,應於起訴時提出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
- 2.請求權人因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開始協議或拒不發給前項證明書而起訴者,應於起訴時提出已申請協議或已請求發給證明書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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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起訴請求國賠須檢附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證明書;機關拖延不發時,得改附已申請協議之證明文件。
Q · 告國家賠償,起訴時一定要附什麼文件?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起訴請求國家賠償時必須檢附「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證明書(第一項)。若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開始協議、或拒不發給證明書,請求權人可改附「已申請協議」或「已請求發給證明書」之證明文件起訴(第二項)。這道前置文件檢查是進入國賠訴訟的門檻,沒有對應文件,法院會以未踐行前置程序為由駁回。
白話解讀
告國家跟告一般人完全不同。一般民事糾紛你想告就告,但國家賠償有個強制門檻:你必須先跟機關「協議」過,協議破局後拿到一張「協議不成立證明書」,才有資格進法院。沒有這張紙,法官會直接駁回你的起訴,連審理都不審理。第二項是給你的保險:如果機關拖延不開協議,或者明明協議不成立卻不發證明書故意卡你,你可以用「我已經申請過了」的書面證據代替。實務上機關拖延的情況不少見,因為協議成立等於機關認賠,能拖就拖。這條等於告訴你:跟機關打交道時,每一個申請、每一封信都要留下白紙黑字的證據,否則你連法院的門都進不去。
法律定性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規範國家賠償訴訟的起訴前置文件:正常情形須提出機關發給的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證明書;機關拖延不開始協議或拒不發證明書時,得以請求權人自身的申請協議紀錄或催發證明書紀錄替代,確保協議前置程序不被機關用來阻斷訴訟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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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已經跟機關開過協議會議但沒談成,這樣算協議不成立嗎?▾
算,但你需要書面證明。協議會議紀錄若明確記載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加上機關發給的證明書就完整了。建議會議結束時當場要求機關出具書面結論並雙方簽字確認,避免事後要不到紀錄而起訴被卡。
Q2機關超過半年都不開協議會議,我能直接告嗎?▾
可以,但必須提出第二項規定的證明文件:當初的協議申請書(最好是存證信函)和後續催告紀錄。起訴狀內明確主張機關逾期未動作視同協議不成立,並附上申請、催告、機關未回應的時間軸,法院通常會直接受理。
Q3告國家賠償起訴時要附什麼文件?▾
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證明書;若機關拖延不發,可改附已申請協議或已催告發給證明書的書面紀錄。
Q4用 LINE 跟承辦人聯絡算正式申請協議嗎?▾
風險很高,可能被認定為非正式申請,將來機關可主張不知你正式申請過。建議以存證信函明確記載損害事實與請求金額並保留回執。
Q5協議不成立證明書是什麼?▾
機關於協議破局後核發、證明雙方無法達成賠償協議的書面文件,是起訴國賠的入場券。
Q6什麼是協議前置主義?▾
請求國賠須先與機關協議,協議不成立或被拒後才能起訴,未踐行會被裁定駁回。
Q7第一項證明書和第二項證明文件差在哪?▾
前者是機關核發的證明書(協議真的破局);後者是請求權人自保的申請與催告紀錄(機關拖延卡關時用)。
Q8國家賠償怎麼起訴?▾
書面申請協議 → 取得協議結果 → 索取證明書 → 機關拖延則保全催告紀錄 → 起訴時檢附前置文件。
Q9怎麼申請協議才算正式?▾
用存證信函書面提出,明確記載損害事實、請求金額與依據,保留副本與回執,不要只用口頭或 LINE。
Q10機關不發證明書要怎麼留證據?▾
發書面催告函要求發給證明書並保留寄送紀錄,這封催告函就是第二項所稱的證明文件。
Q11起訴狀要怎麼證明已踐行前置程序?▾
把證明書或申請+催告紀錄列為附件,並在事實欄載明申請、催告、機關未回應的完整時間軸。
Q12國家賠償 vs 一般民事侵權 起訴差在哪?▾
一般侵權想告就告;國賠須先協議並檢附證明書,少了前置文件直接被駁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ath_certificate | path_proof_documents |
|---|---|---|
| 適用情形 | 協議真的破局或機關明確拒賠 | 機關逾期不開始協議或拒不發證明書 |
| 起訴須附文件 | 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證明書 | 已申請協議或已請求發給證明書之證明文件 |
| 文件來源 | 賠償義務機關核發 | 請求權人自行保全(存證信函、催告函、回執) |
| 法律功能 | 證明前置協議程序已完成 | 證明前置程序受機關阻礙仍視為已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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