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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37 條(起訴應附文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請求權人因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而起訴者,應於起訴時提出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
  2. 請求權人因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開始協議或拒不發給前項證明書而起訴者,應於起訴時提出已申請協議或已請求發給證明書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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