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38 條(訴訟程序之裁定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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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人就同一原因事實所受之損害,同時或先後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協議及向公務員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或同時或先後向賠償義務機關及公務員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者,在賠償義務機關協議程序終結或損害賠償訴訟裁判確定前,法院應以裁定停止對公務員損害賠償訴訟程序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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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規定,同時向國家與公務員個人求償時,法院應於國賠程序確定前,停止對公務員個人的損害賠償訴訟。
Q · 可以同時告國家和公務員個人嗎?
可以同時起訴,但對公務員個人的訴訟會被法院裁定停止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就同一原因事實同時或先後向賠償義務機關(國家)及公務員個人求償時,法院應在國賠協議終結或國賠訴訟裁判確定前,以裁定停止對公務員個人的損害賠償訴訟。設計目的是避免同一損害雙重得利,並落實「國家先賠、再向公務員求償」的二階段制度。
深度解讀
如果一個公務員違法害你受損,理論上你有兩條路可以走:告國家(國家賠償),或者直接告那個公務員個人。很多人不知道這兩條路是可以同時走的,但這條告訴你:可以同時走,但不會同時跑。當你已經跟機關協議或者已經告了國家,法院會把你對公務員個人的訴訟「暫停」,等國賠程序有結果再說。為什麼?因為國家賠償法的設計是「國家先扛、再向公務員求償」。如果你已經拿到國家賠償,公務員的個人責任就會被吸收,雙重求償會變成不當得利。如果國家最後不賠,你才需要轉頭去追公務員個人。這個程序設計避免你贏兩次或輸兩次,但代價是你可能要等好幾年才能對公務員個人有個交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 請求權人名詞
- 損害賠償名詞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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