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權人就同一原因事實所受之損害,同時或先後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協議及向公務員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或同時或先後向賠償義務機關及公務員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者,在賠償義務機關協議程序終結或損害賠償訴訟裁判確定前,法院應以裁定停止對公務員損害賠償訴訟程序之進行。
重點摘要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規定,同時向國家與公務員個人求償時,法院應於國賠程序確定前,停止對公務員個人的損害賠償訴訟。
Q · 可以同時告國家和公務員個人嗎?
可以同時起訴,但對公務員個人的訴訟會被法院裁定停止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就同一原因事實同時或先後向賠償義務機關(國家)及公務員個人求償時,法院應在國賠協議終結或國賠訴訟裁判確定前,以裁定停止對公務員個人的損害賠償訴訟。設計目的是避免同一損害雙重得利,並落實「國家先賠、再向公務員求償」的二階段制度。
如果一個公務員違法害你受損,理論上你有兩條路可以走:告國家(國家賠償),或者直接告那個公務員個人。很多人不知道這兩條路是可以同時走的,但這條告訴你:可以同時走,但不會同時跑。當你已經跟機關協議或者已經告了國家,法院會把你對公務員個人的訴訟「暫停」,等國賠程序有結果再說。為什麼?因為國家賠償法的設計是「國家先扛、再向公務員求償」。如果你已經拿到國家賠償,公務員的個人責任就會被吸收,雙重求償會變成不當得利。如果國家最後不賠,你才需要轉頭去追公務員個人。這個程序設計避免你贏兩次或輸兩次,但代價是你可能要等好幾年才能對公務員個人有個交代。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為訴訟程序協調規範:當受害人就同一原因事實同時對國家(賠償義務機關)與公務員個人求償時,法院須裁定停止對公務員個人的訴訟,待國賠協議或訴訟確定後再處理,以避免雙重求償並維持國賠優先的處理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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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另外起訴公務員個人,但法院會依本條裁定停止訴訟,等國賠程序結束。除非目的是保全證據或時效,否則同時起訴的實質效益不高。內行人提示:擔心公務員個人脫產,與其同時起訴不如另案聲請假扣押,假扣押不受本條停止效果影響,可即時凍結對方財產。
通常不會。同一損害事實不能重複求償,否則構成不當得利。國賠賠付後,公務員個人責任實質上被吸收,後續由國家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追償。內行人提示:國賠判決確定後,對公務員個人的訴訟通常會撤回,因為繼續打也拿不到第二份賠償,反而要付訴訟費。
可以,但會面對公務員主張公務免責的爭點。公務員依職務行為造成的損害原則上由國家承擔,純粹追究個人責任門檻高,需證明其有故意或超出職務範圍的行為。內行人提示:除非有非常具體的公務員私下行為證據,否則勝率不高,多數情況走國賠最穩。
規範同時告國家與公務員個人時,法院應裁定停止對個人訴訟、等國賠程序確定的程序協調規則。
法院以裁定暫停某訴訟的審理,待相關前提程序(此處為國賠程序)有結果後再續行。
公務員所屬、應負國家賠償責任的機關,依國家賠償法第9條認定。
國家先對受害人賠償,事後再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求償(國賠法第2條第3項)。
程序上可同時起訴,但對公務員個人的訴訟會被法院裁定停止,實質變成先後處理。
等國賠協議或訴訟確定後,依結果決定個人訴訟撤回或續行。
另案聲請假扣押保全財產,假扣押不受本條訴訟停止效果影響,可即時凍結。
國賠程序確定不成立後,原被停止的個人訴訟即可續行,回歸民法侵權審理。
多數情況先走國賠最有效率,機關賠付穩定;告個人面臨公務免責抗辯與脫產風險。
| 比較面向 | sue_state | sue_official |
|---|---|---|
| 求償對象 | 賠償義務機關(國家) | 承辦公務員個人 |
| 是否先協議 | 原則須先書面請求協議(國賠法第10條) | 依民法侵權直接起訴,無國賠協議前置 |
| 賠付能力 | 國家財力穩定,受償確定性高 | 個人可能無資力或脫產 |
| 訴訟停止效果 | 為主程序,續行 | 於國賠確定前被裁定停止 |
| 時效依據 | 國賠法第8條(知悉起2年、發生起5年) | 民法第197條(知悉起2年、發生起10年)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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