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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秘台廳民三字第 04317 號
要旨
提存人為清償提存後主張對於受取權人享有另件債權,而以假扣押方式行使權利時,似不影響提存效力
全文內容
一 依提存法第十八條:「非依債務本旨或向無受領權人所為之清償提存,其債之關係不消滅。」之反面解釋,凡依債務本旨所為之清償提存,即時發生消滅債之關係之效力,惟是否已債務本旨清償,應依具體情形認定之。至假扣押係債權人為保全強制執行所為之保全程序,法院於裁定准許假扣押時,一般均命債權人提供擔保,作為債務人因假扣押所受損害之賠償擔保,兼顧雙方利益。故提存人主張對於受取權人享有另件債權,而以假扣押方式行使權利時,似不影響提存效力。二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至來函所詢具體個案之提存是否已生清償即消滅債務之效力,仍請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