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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院仁文廉字第 911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7 年 07 月 08 日

要旨

法院囑託被告或證人所在地之檢察官拘提被告或證人,檢察官不得拒絕

主旨

法院囑託被告或證人所在地之檢察官拘提被告或證人,檢察官不得拒絕。於拘提被告或證人時,檢察官明確於拘票中載明應將被告或證人解送囑託法院指定之處所,有關解送之一切費用,由囑託之法院立即支付,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第一次加強業務聯繫座談會第十二、十三、十四號提案決議辦理。

二、檢附前開三提案各一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7)院仁文廉字第 911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7 年 07 月 08 日發布,要旨:法院囑託被告或證人所在地之檢察官拘提被告或證人,檢察官不得拒…,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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