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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北院錦文字第 04071 號
要旨
第一則公證內容並未約定逕受強制執行,卻引用公證法第 13 條,顯有錯誤第二則當事人未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之約款,卻引用公證法第 13 條顯然有誤第三則民間公證人不應使用法院公證處所印製之公證書第四則收養契約公證,未經法院認可前,收養契約不生效力之旨,並記載於公證書內
案由
第一則
全文內容
請求人公證內容並未約定逕受強制執行約款,公證本旨卻引用公證法第13 條,顯有錯誤。
第二則
全文內容
契約當事人並未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之約款,公證本旨卻出現「依公證法第13 條第 1、3 款」之記載,顯然有誤。
第三則
全文內容
民間公證人不應使用法院公證處所印製之公證書 (所記載之公證書作成地點、正本交付地點,顯然均與「在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製作及交付之實情不符,所用名銜為法院公證人,亦有違誤) 。
第四則
全文內容
收養契約公證,應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說明未經法院認可前,收養契約不生效力之旨,並記載於公證書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