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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北院錦文字第 0419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06 月 15 日

要旨

公證人將作成之公證書,經請求人或代理人承認無誤後,應由公證人及在場人應各自簽名

全文內容

出租人係由代理人到場請求公證,而代理人並未於公證書上簽名,核與公證法第 84 條第 3 項規定不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2)北院錦文字第 0419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06 月 15 日發布,要旨:公證人將作成之公證書,經請求人或代理人承認無誤後,應由公證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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