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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二字第 096001114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05 月 28 日

要旨

有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之適用

主旨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條之 1 第 2 款規定繼續任用之人員,如另具公務人員高等、普通考試或相關考試及格資格,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第 1 款或同法條第 5 項第 1 款規定,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之任用資格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依本院人事處案陳銓敘部民國 96 年 5 月 23 日部銓一字第 0962785788 號令辦理,並檢附影本乙份。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地院(35)

副本

本院各廳、處、室(含附件)

附件

銓敘部 令中華民國 96 年 5 月 23 日部銓一字第 0962785788 號

全文內容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條之 1 第 2 款規定繼續任用之人員,如另具公務人員高等、普通考試或相關考試及格資格,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第 1 款或同法條第 5 項第 1 款規定,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之任用資格。

正本

考試院編纂室(請刊登考試院公報)

副本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人二字第 096001114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05 月 28 日發布,要旨:有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或薦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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