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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人三字第 0960025231 號
要旨
修正「司法院員工出勤管理要點」部分規定
主旨
檢送修正之「司法院員工出勤管理要點」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
正本
本院各廳、處、室
副本
司法週刊社(請刊登)、本院秘書處(三科:請刊登公報)(均含附件)
附件
司法院員工出勤管理要點
一、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維護紀律,提高行政效能及落實差勤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員工應一律使用感應式識別證(以下簡稱磁卡),於上、下班時刷卡及作為身分證明之用,離職時應繳還人事處註銷。
職員之出勤管理由各單位主管負責查核,人事處得隨時派員抽查。技工、工友之出勤管理由秘書處另作補充規定。
三、本院為縮短職員上下班在途時間,提高工作效率,實施彈性上下班,並設電腦刷卡鐘管理之;上班日應於上下班時各刷卡一次。
四、本院職員上下班時間依下列規定:
(一)彈性上下班時間:上班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九時、下班時間為下午十七時至十八時,上、下班時間(扣除中午休息時間)須滿八小時。(二)一般上班時間:上午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三)核心上班時間:上午為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四)中午休息時間: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
(五)上午請假下午上班時間:下午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六)下午請假上午上班時間:自彈性上班時間起計,上、下班時間須滿四小時。
(七)因不可歸責於個人事由而遲到者,應敘明理由並檢附證明文件經單位主管核准後,送人事處註銷遲到登記。
五、本院職員上下班除下列人員外,均應刷卡:
(一)一級單位主管、副主管人員。
(二)調辦事法官(兼庭長)。
(三)業務需要簽准免刷卡人員。
六、本院職員出勤均應以磁卡親自刷卡,不得有替代情事,經查明代人刷卡者,記過二次、託人代刷卡者,記過一次。
凡未於規定時間內刷卡,除有正當事由外,應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請假手續,其未辦理請假手續者以曠職論。
七、本院員工請假時間依下列規定:
(一)全日請假:請假時間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二)半日請假:上午請假時間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請假時間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三)未於規定之彈性上班時間內上班者,應自八時三十分起請假。
(四)於彈性上班時間內上班而須提前下班者,自彈性上班時間起計(扣除中午休息時間),不足八小時部分,按時請假。
(五)上班時間內請假者,依實際進出辦公場所時間以小時計算。
八、本院員工請假應依下列規定程序辦理。
(一)請假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於本院差勤電子表單系統辦理請假手續。
(二)公出、公假及公差應先簽奉核准後,再依前款規定辦理請假手續。(三)婚假、娩假、流產假、喪假及二日以上之病假應檢附證明文件送人事處查考。
(四)應先簽奉核准之請假,如情形特殊,經單位主管同意後,簽准程序得與第一款請假程序併行辦理。
(五)遺忘刷卡或刷卡資料未能轉成出勤資料時,請於本院差勤電子表單系統內以忘刷卡方式辦理。
(六)因臨時狀況逾規定上班時間者,仍應刷卡,並依規定補辦請假手續。
九、本院員工加班或專案加班規定如下:
(一)加班每日不得超過四小時,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月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專案加班得視需要簽准不受前段規定限制。
(二)上班日上午及中午加班應以專案加班方式辦理,上午加班時間自到公時間起算至八時三十分止、中午加班自十二時三十分起算至十三時三十分止。
(三)加班時間之起算,例假日應於奉准加班時間內刷卡起算;上班日應於上班滿八小時(扣除中午休息時間)後起算。加班開始及結束時均應刷卡,但接續於下(上)班時間後(前)之加班,其開始(結束)加班時得免刷卡,且加班時數以小時計算。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