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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良廳二字第 094001282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4 年 06 月 14 日

要旨

律師於審判中擔任義務辯護律師時,應依法為被告完足辯護,以落實刑事訴訟新制當事人實質對等之精神

主旨

為落實刑事訴訟新制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下當事人地位實質對等之精神,敬請轉知各地律師於審判中擔任義務辯護律師時,依法為被告完足辯護,請 查照。

說明

邇來有律師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1 項指定為被告辯護時,未提出刑事辯護狀,開庭時亦未提出具體之事實上或法律上意見為被告辯護,經最高法院於判決中指出此種情形與辯護人未到庭辯護無異。為保障被告之辯護依賴權,以落實刑事訴訟新制當事人實質對等之精神,請轉知各地律師於審判中擔任義務辯護律師時,依法為被告完足辯護。

正本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良廳二字第 094001282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4 年 06 月 14 日發布,要旨:律師於審判中擔任義務辯護律師時,應依法為被告完足辯護,以落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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